房产企业开发周期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
又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,想必大家已经开始着手准备了,营改增和新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影响很大,大家在汇缴工作中是不是确实发现还有很多问题呢?金穗源商学院已经发起调研,开始向大家搜集税苑微课第二系列《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系列》相关问题,大家可以扫描文章后的“调研二维码”,填写你所关注的问题,我们会在课程中完善。
今天,王老师给我们带来的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分析,还是抓紧品读原创
一、预收账款所得税处理
(1)期中:
当期预收账款部分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当期缴纳所得税。
计算当期所得税的公式为:
{【当期预收账款 × 适用计税毛利率 -对应计提缴纳的税金及附加、土地增值税 -(当期结转收入的预收账款×适用计税毛利率 - 对应计提缴纳的税金及附加、土地增值税)】+本年利润-以前年度亏损}*25%
会计分录如下:
借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所得税
贷:银行存款
提示:
营改增后,如果城建税、附加、土地增值税计入当期损益,则扣除税金为零。
以前年度亏损仅指可以弥补的5年之内的亏损。
(2)期末
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已上缴的所得税从“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所得税”科目转入“递延所得税资产——预售房预缴所得税”科目。
会计分录如下;
借:递延所得税资产——预售房预缴所得税
贷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所得税
二、确认收入之后的处理
综合验收、竣工决算之后,确认收入的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。将原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:
借:所得税费用(根据“所得税费用=应交所得税+递延所得税”倒挤得出所得税费用的金额)
贷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所得税(本年利润弥补亏损,调增、调减之后的金额计算的企业所得税,也就是按照税法的口径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)
递延所得税资产——预售房预缴所得税(预收账款结转收入对应结转的所得税金额)
提示:以上分录假设在一个开发周期内,“先亏后盈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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